阿木跟我說2/6離境日本時記得要把我的外國人登錄證(以下簡稱「外人證」)交還給海關,因為他去區役所辦理住民票遷出時順便詢問役所人員關於外國人太太的怎麼辦?是否也要辦理住民遷出,而役所人員也是一頭霧水,還打電話給入管局詢問,結果也不知道怎麼問的,回頭就跟阿木說:「外國人太太離境時必需繳還手中的外人證,至於住民票跟外國人太太沒關係。」(反正也沒在裡面呀)
以我對外國人管理法有限的理解,出境時繳還外人證好像就表示「不再入境日本」(放棄手中使用的簽證的意思);所以如果我在出國時繳還我的外人證不就表示我的三年配偶簽也同時失效?!(我才用半年耶!)
在確定要外派上海時我就有在想這個問題,雖然現在新的法令是只要持有3年期的配偶簽證及結婚滿三年(以登記日為準)就可以送交永久居留權的申請,但我們要到2/11才算結婚滿三年,而2/6就要離境日本,所以永久居留申請也不用現在想了。至於三年簽證原本打算是不理會它,等到三年簽期滿後讓它自動失效…以後入境日本頂多改用觀光簽。
在網路上孤狗了老半天,好像都沒有人提到這個問題(簽證的問題),大部份來日後又隨桃太郎先生外派的人大多數都是已經持有永久居留權或者早就已經送交永久居留權申請,但就是沒人跟我有同樣的問題呀。所以只好又派出阿木,請他打電話給入管局問清楚講明白。
阿木問完入管的結論是:2/6出境時日本時並不需要繳還外人證,繳還外人證的狀況是留學生或不再使用手中簽證的人才會這麼做,日本人配偶隨著轉勤出境仍然可繼續使用配偶簽。(因為日本人也有人道考量,搞不好外配會需要返日居留3個月以上…等等的狀況發生),至於配偶簽等到三年快期滿時再更新就可以了(但是在那更新,阿木竟然沒問→你是牛呀,打一下動一下的,都不會舉一反三的)
入管局比較在意的是我手中「再入國許可」的期限,因為大部份的外國人可能為了要省錢或是覺得等到需要出國時再來辦「再入國許可」就好了,所以很多人的「配偶簽」與「再入國許可」的時間搭不太上,例如說「配偶簽」尚有2年半期限,但是「再入國許可」只剩一年甚或半年之類的,基於某些曉得為什麼的原因,「再入國許可」只限定在日本境內申辦,所以如果我的「再入國許可」期限短於「配偶簽」期限過多的話,就變成我必需在「再入國許可」快到期前趕緊飛回日本重新申辦;不過台灣人妻大部份在辦理簽證時都會同時辦理「再入國許可」,2者的時間基本上是同步的(至少不會差太多),所以情況變的比較簡單。
最後結論就是:持「日本人の配偶者等」簽證者,跟隨桃太郎外派時,在機場時是不需要繳還外國人登錄證的(不過反正2012年7月日本政府要廢除外人證制度了,這裡好像變的多講了),現在我就是配偶簽快到期前就要先搞定到底是要在那裡辦理更新,更新完後我必需為了「再入國許可」返回日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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